2020-07-22 11:30:47 金融银行考试网 https://www.huatu.com/ 文章来源:浙江华图
【导读】华图浙江金融银行考试网同步浙江华图发布:【浙江金融】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6),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2021浙江金融银行考试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浙江华图微信公众号(zhejianght),浙江金融银行培训咨询电话:0571-89710880
(二)背书
1.背书的种类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2.背书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收款背书应当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
(5)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3.背书效力
背书应当连续。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背书特别规定
(1)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3)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以上就是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6),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的会计师考试信息,备考资料,欢迎关注华图官网。
10万+
阅读量150w+
粉丝1000+
点赞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