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2 11:31:11 金融银行考试网 https://www.huatu.com/ 文章来源: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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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兑
1.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1.记载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未记载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为承兑人,未承兑的汇票为出票人);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保证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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