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3 11:37:00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https://zj.huatu.com/ 文章来源: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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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
【背景事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7月2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其根本目的在于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和家长“内卷”焦虑、规范课外培训机构、提高校内学习质量,进而促进公平且高质量的教育氛围。
【提出观点】
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对“双减”工作作出了重要决策部署,要求从政治高度来认识和对待,从体制机制入手深化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综合分析】
政策出台的原因:
1、中小学生负担太重。学生作业负担仍然较重,作业管理不够完善,损害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加重了家庭的养育、教育成本。
2、严重破坏教育生态,短视化、功利性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校外培训仍然过热,超前超标培训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一些校外培训项目收费居高,资本过度涌入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并且加剧教育内卷,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教育公平。
3、校外培训质量参差不齐,服务质量标准缺失。大多培训机构教师没有资格要求,缺少培训资格,服务内容不够明确,导致学生学习效果不佳,更有甚者会误导学生,传递错误的知识观与价值观。
政策出台的意义:
1、对学生而言, 学习压力减小,不用一放假就到处找培训班补课,拖着疲惫的身体听课的话,会学习效率大大降低。减压可以给学生带来更高的学习效率和学习兴趣。 作业压力减
小,每个年级段都严格要求作业完成时间,禁止安排过多作业。
2、对家长而言,养育子女压力减小,这个政策的颁发一方面为了学生,另一方面就是为了家长着想,减轻养育子女的压力对于父母来说是再好不过了。
3、对国家而言,促进生育,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正在逐渐进入人口老龄化,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国家开放了二胎三胎,也有所成效,也有一些父母因家庭经济原因,选用了只养育一子女,“双减“政策降低了养育子女的压力,对促进生育有一定的推进作用。
【提出对策】
1、全面、准确宣传相关政策,“双减”不等于不管,引导大众理解“5+2”政策,保证了学生的学习时间,并非“放羊”式管理,国家充分论证和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
2、学校要严格落实,切实提升课堂授课质量,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做到应教尽教;
3、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在职教师,对于违规的教培机构依法打击,引导教培机构转向有利于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比如职业教育等;
4、提高教师待遇,扩大教育优质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减轻负担的根本。可以加强师范学校的建设,落实国家关于教师待遇的要求,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做强做优免费线上学习服务,一方面培育优质师资,一方面让优质师资走进千家万户,从根本上为“双减”政策提供落实保障。
“双减”政策不是为了让校外教育机构彻底消失,而是规范化严格管理。人不能一概而论,机构也是一样的道理,所以不必人人自危。近年来校外教育的培训市场的快速扩张,导致了学校教育慢慢在整体教育的占比中失衡,教育的失衡对整个教育来说无疑是可怕的,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双减”政策就是最好的手段。
>>>2022公务员考试笔试模拟试题练习
(单选题)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而公司拒绝或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以下属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是:
A.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王某是该公司连续一年持有10%股份的股东,王某可以以公司名义起诉李某
B.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3%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起诉乙公司还款、但甲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C.黄某是甲公司的董事,自2012年起,黄某在任职期间,另行申请设立了乙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甲公司基本相同。黄某利用甲公司的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造成甲公司约7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遂起诉要求黄某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返还违法经营所得,并赔偿损失
D.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钟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无偿借贷给妻子弟弟,给公司造成了利益损失。对此,公司监事会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追究钟某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察单定义。
第二步,关键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A 选项,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不符合定义;
B 选项,以股东自身名义起诉,符合定义;
C 选项,甲公司直接起诉,不符合定义;
D选项,监事会不属于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不符合定义。因此,选择 B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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