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图浙江公务员考试网同步华图论坛发布:公务员面试题组织协调类之选举势力破坏(2),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2021浙江公务员考试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浙江华图微信公众号(zhejianght),浙江公务员培训咨询电话:0571-89710880
【答题要点】
面对上述情况,我会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正确处理村民选举中出现的现象。
首先,向广大村民进行宣传,让村民明白,任何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对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
其次,与搞破坏的家族势力进行有效的沟通,向他们宣传国家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们明白破坏村委选举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帮助他们转变认识,及时改正错误。
最后,如果他们不听从劝说,针对不同性质的行为,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宣布其当选结果无效。(2)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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