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2 11:28:49 金融银行考试网 https://www.huatu.com/ 文章来源: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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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帮助考生备考,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您整理了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4),供您参考,借鉴。
(五)票据权利的时效
2年 |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3)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
6个月 |
(1)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3个月 |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追索权的行使以获得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为前提。
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责任 |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清偿义务。 |
|
票据 抗辩 |
对物的抗辩 |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 |
对人的抗辩 |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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