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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景宁畲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指南

2022-05-25 14:50:46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zj.huatu.com/ 文章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导读】华图浙江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发布:2022年景宁畲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指南,如有疑问请点击【浙江华图各分校联系方式】,更多资讯请关注浙江华图微信公众号(zhejianght),浙江事业单位培训咨询电话:0571-89710880,本文地址:http://zj.huatu.com/2022/0525/1720119.html; 【2022年浙江事业单位联考系统精品班】

  2022年景宁畲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将于2022年5月29日(周日)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中学举行,为方便广大考生掌握信息,特发布相关笔试指南,望大家仔细阅读,顺利应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4日

  一、人事考试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

  (一)按实际参加首科考试日计算,考前28天内入境人员和考前21天内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二)所有考生进入考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浙江“健康码”绿码、“行程卡”绿码;

  (2)提供本人当天实际参加的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现场测温37.3℃以下(允许间隔2-3分钟再测一次)。高于37.3℃的,应提供当天实际参加的首场考试前24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并由专人负责带至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三)考生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好口罩,保持社交距离1米以上,有序入场和离场。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笔试科目与时间:2022年5月29日

  综合类岗位

  上午9:00—10:0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综合应用能力》

  两个科目考试连续进行,试题合订为一个题本。其中,《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为客观题,《综合应用能力》为主观题,满分均为100分。

  卫生类岗位 上午9:00—10:00《医学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

  请各位考生在开考1个小时前到达考点,凭浙江“健康码”、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行程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点。在进入考场前,请各位考生不要在考点内扎堆聚集。开考30分钟前考生验证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考生应考时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件、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卷(削)笔刀、钟表(无声、无收发和无存储功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草稿纸由考场提供,考后回收,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

  三、注意事项

  1.及时打印准考证,准备好考试用具。考生可在2022年5月26日8时30分—5月29日8时30分登录浙江省通用招聘网报管理平台(http://qssy.zjks.com)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提前准备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两证缺一不可)、个人健康申报表等其他考试用品用具。

  2.提前掌握考点信息。建议考生考虑交通、天气等因素,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线路,提前熟悉考点、考场信息。

  3.合理安排出行方式。鉴于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中学考点附近道路狭窄、停车位较紧张,为了避免因拥堵迟到,建议考生合理规划出行方式,尽量选择公交车、自行车或者步行等方式前往考点。考场周围有交警进行交通管制,请遵守车辆停放秩序,严禁将自驾车辆驶入考点,严禁在考点附近停放机动车辆,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应当迅速驾离,切勿在考点周边逗留。

  4.注意个人安全。在考试期间注意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饮食安全。由于天气炎热,请考生做好相关准备。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在考点门口入场时,要提前戴好口罩,打开手机“健康码”、“行程卡”,并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卡”、“身份证”、“准考证”。

  (二)考生需全程戴好口罩,除在需人脸识别身份验证时,应摘口罩配合(保持安全距离)。

  (三)在备用隔离考场(备用隔离机位)考试的考生,应在当场次考试结束后12小时内,到定点医院排查。

  (四)下载打印准考证时,考生应当如实申报考前14天个人健康状态并填写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并记入人事考试诚信档案,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考生应当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考试前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戴口罩,要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外省考生可依据自身情况提前来浙做好准备。

  (五)除上述要求外,请考生持续关注考前的疫情防控形势并遵从疫情防控具体要求。

  五、考试地点、考场及交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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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地点: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中学(鹤溪街道鹤川路121号)

  民族中学考点附近停车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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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场安排:详见民族中学考场示意图和民族中学考点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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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中学考点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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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排:

  途经民族中学考点班车有:1路、2路、3路、7路,在鹤溪小区站点下车,步行至鹤川路后到达考点。

  外地考生建议提前一天到景宁,选择距离考点较近的酒店住宿,提前规划好第二天到考点的线路,避免因堵车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到考试。

  六、考试相关制度规定

  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可,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得提前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浙江网络部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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