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1 08:49:03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https://zj.huatu.com/ 文章来源: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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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省考近几年的一个高频考点,本文详细为大家梳理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以及其中的异同点,希望为大家在省考的备考中可以起到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的作用。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中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首先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种是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这种自然人在民事活动当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是最全面的。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缔结主体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种是16周岁以上自己挣钱可以养活自己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情况,但是该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义务承担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一样。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类是民事行为能力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自然人,精神方面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能力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其行为不能超过其相应的智力和能力的范围,负责其做出的行为就属于效力待定。想要使其这种行为有效分为两种方式: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事后进行追认该行为;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帮他代理。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种自然人的年龄是10周岁以下的自然人以及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受到的限制较大,只能从事一些与其智力、能力相符的一些行为或者是纯收益的行为。其他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必须由其监护人进行代理,否则该行为无效。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异同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同点是,二者对于纯收益的行为都是有效的。但二者的区别却经常是考试中的高频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才可以使其生效;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可以是监护人代理,也可以事后尤其监护人进行追认。相比较而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范围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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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谕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