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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房产税改革牵动着各方。关于房产税的一点风吹草动,不断地触动媒体紧绷的神经,一次次地解读、猜测,一次次地喊“狼来了”。而目前为止,仍然是雷声大、雨点小,仅有上海和重庆开展个人房产税征收试点。
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为今年的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内容之一,再次引来各方的关注和解读。这次,房产税真的要来了吗?
房产税前世今生
房产税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新事物,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中第五条规定了几类房产免纳房产税,其中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房产税一直是税收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税种,主要针对营业用房征收,因此,多数只拥有住宅的居民对该税种并不熟悉。
房产税的改革可以追溯到10年前。2003年10月召开十六届三中全会,全会公报首次提及房产税改革的内容,其表述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此后几年,中央文件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表述中均会例行提及加快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房地产持有环节征税问题。房产税的改革并不是开征一个新的税种,而是对已有的房地产相关的税费进行归并,简化税制,拓宽税基,特别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住宅,统一税率,规范征税依据,以房产的市场价值(基于市场交易价格的评估价值)作为征税依据,而不再是以房产原值或租金作为征税依据。
从2003年开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分3批在北京等10个省市和计划单列市的32个县、市、区开始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空转”)。有关部门对房产税相关的任何动作都极为谨慎,始终未针对空转效果发布相关信息,因为任何动作都可能引来市场的过度解读。
真正小心翼翼迈出第一步的,只有上海和重庆。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分别开始实施各自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其中,上海针对新购的住房征税,以家庭为单位,对人均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面积进行征税,计税依据为住房市场交易价的70%,税率为0.6%,但住房单价低于平均单价2倍的,税率为0.4%;重庆对主城9区的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的高档住宅,以及非居民的二套以上普通住房征税,计税依据为房产交易价,税率根据房产单价实行累进,有0.5%、1%和1.2%三档。
沪渝两地的试点方案,共同点在于谨慎地选择征税对象,通过严格的限定条件,尽可能缩小征税方案的影响范围,而且都主要是对新购房产进行征税,新老划断;不同之处,上海方案更接近一般意义上的房产税,未来可以通过调整免税面积,扩大征税范围,逐步完善,而重庆方案更像是对房产的奢侈消费征收的调节税,与我国目前实行的消费税性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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